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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销售守则《香港守则》
内容
背景
- 卫生署于2010年6月成立香港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专责小组,负责草拟《香港守则》 。
- 政府在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2月28日进行了公众咨询, 以收集公众和有关各方对《香港守则》的意见。
- 政府为《香港守则》定稿时,已参考:
- 世界卫生组织制订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及相关建议(包括于2016年发布的《终止不当促销婴幼儿食品的指引》)
- 本地最新情况
- 在公众咨询期间收集到的不同持份者的意见
《香港守则》公众咨询
- 《香港守则》公众咨询 : 由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2月28日
- 在收到的158 份意见书当中,
- 有87 份对《香港守则》草拟本表示支持。
- 认为《香港守则》在推广和维护母乳喂哺及确保婴幼儿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 有63 份总体上不支持《香港守则》草拟本。
《香港守则》公众咨询 : 业界曾经提出的意见
- 《香港守则》应只涵盖6 个月或以下的婴儿食品。
- 要求把规管标签和品质标准,与销售手法的守则分开处理, 并应为前者立法。
- 《香港守则》不应就使用标识和商标施加限制。
- 《香港守则》令消费者不能获取有关喂哺子女的资讯。
- 关注《香港守则》以自愿性质推行能否取得成效。
- 多个界别都认为除实施《香港守则》外,建议政府应该担当领导角色, 确保有足够资源推广及支持母乳喂哺, 并就这方面推出更多措施。
最新发展
涵盖范围:
- 2016年世卫指引述明《国际守则》的涵盖范围,应包括拟供36个月或以下婴幼儿食用的较大婴幼儿配方产品和成长奶产品。
修订的《香港守则》-1
营养成分和营养标签 :
- 《香港守则》不包含营养成分和营养标签的规定。相关要求已受到2014年制定的法例所规管。
营养和健康声称 :
- 政府在2015年就36个月或以下婴幼儿配方产品和食品的营养和健康声称提出规管建议,并进行公众咨询。
- 政府现正拟备立法建议,有关营养和健康声称的规定不会纳入自愿性的《香港守则》。
修订的《香港守则》-2
产品商标 :
-
《香港守则》不限制公司标识或产品商标于产品标签的使用,以便产品的识别。
产品资讯 :
- 《香港守则》不会妨碍家长作出知情的选择。
- 守则建议制造商和分销商不应发出未经收件人许可的配方奶推广信息和广告,但他们仍然可通过网页,或应顾客要求,提供确实无误的产品资料。
修订的《香港守则》-3
符合《竞争条例》:
政府已因应竞委会的意见调整《香港守则》内的条文。最新修定的《香港守则》已征询竞委会的意见,并不违反《竞争条例》。
符合自由贸易原则 :
政府已征询了法律专家的意见,《香港守则》属自愿性质,不会妨碍国际贸易法。
《香港守则》内容
- 第1条-守则名称
- 第2条-目的及范围
- 第3条-定义
- 第4条-资讯及教育
- 第5条-向公众推广
- 第6条-在医护机构进行推广
- 第7条-向医护人员提供资讯及推广
- 第8条-标签
- 第9条-推行及评估
目的及范围
目的
《香港守则》旨在透过充分及不偏颇的资料和适当销售行为,维护母乳喂哺及确保指定产品获得适当使用,以达致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及足够的营养。
范围
本守则涵盖第3条所界定的指定产品的销售手法,同时也适用于有关使用指定产品的资料。
范围
《香港守则》适用于下列拟供予年龄未满36个月的婴幼儿的指定产品:
- 配方奶(包括婴儿配方奶,较大婴儿配方奶和特殊医用婴幼儿配方奶);
- 配方奶相关产品:奶瓶及奶嘴;及
- 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
教育 – 1
制造商及分销商提供的教育
- 指定产品的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举办或赞助有关母乳喂哺及配方奶喂哺的教育聚会或活动,或制作及派发有关素材。
- 然而,制造商或分销商可:
- 向市民大众派发及复制由卫生署编制有关母乳喂哺及配方奶喂哺的资讯或教育素材,并须在复制素材中确认卫生署提供资讯;及
- 制作、捐赠或派发有关婴幼儿事宜(但不包括母乳喂哺及配方奶喂哺)的资讯或教育素材
- 但该等素材不能展示任何配方奶或配方奶相关产品的名称、牌子名称、产品图像、标识及/或商标。
教育 – 2
制造商及分销商以外人士提供的教育
制造商或分销商以外人士可制作或派发提述婴幼儿喂哺及营养的资讯或教育素材,但该等资讯或素材:
- 不应包含任何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的牌子名称、标识或商标,也不包含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的任何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但关乎公共卫生/风险或旨在护理病人的事宜则除外);及
- 应说明有关母乳喂哺、以补充食品喂食、配方奶喂哺或使用奶瓶的相应事宜。
产品资讯 – 1
制造商及分销商提供的产品资讯
制造商或分销商可因应顾客要求,就特定牌子的配方奶,奶瓶及奶嘴,提供资讯
- 经电子方式(例如网站、电邮)或实体方式(例如电话热线、零售处所或医护机构)
- 但该等资讯仅限于确实无误,亦不应包含任何可能贬抑或不鼓励母乳喂哺等的陈述。
产品资讯 – 2
制造商及分销商提供的产品资讯
任何人士如特别就配方奶预订服务提供通告安排,该通告应只包含有关订购和交付运作的必须资讯 :
- 即公司标识及下列以文字格式列明的资料
- 公司名称;
- 联络方法;
- 订购/交付方法;
- 配方奶产品的牌子名称;及
- 不应包含任何其他图片、图像、产品标识或产品图像;及
- 不应以任何方式推广配方奶或该等产品的牌子。
向公众推广 – 1
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进行任何有关配方奶,奶瓶及奶嘴的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进行广告宣传
- 使用特别展示
- 给予奖品或礼品(例如产品的样品)。
但不包括-
- 制订任何价格政策和手法。
- 单纯为提供与配方奶订购及交付、产品查询和索取产品资讯有关的顾客服务,而提供公司的联络方法
向公众推广 – 2
- 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为推广指定产品而直接或间接索取婴幼儿、准父母或年龄未满36个月的幼儿的父母的个人资料。
- 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为推广指定产品而邀请他们参与活动,例如婴儿表演、喂哺指导活动等,籍以推广指定产品。
向公众推广 – 3
制造商或分销商可推广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但推广手法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不涵盖年龄未满6个月的婴儿;
- 不在医护机构内进行;及
- 不推广配方奶或配方奶相关产品
在医护机构进行推广
指定产品的制造商及分销商不应:
- 提供免费的指定产品;
- 提供任何可能推广使用某指定产品的器材、礼品或服务;及
- 经医护人员或医护机构向任何人推广或派发指定产品。
向医护人员提供资讯及推广
- 制造商及分销商提供有关产品的资讯素材应限于科学及事实资料事宜。
- 制造商及分销商仅可为在机构层面进行专业评估或研究的目的,向医护人员提供指定产品。
赞助持续进修活动
制造商或分销商本人或代表他/她的其他人士不应资助医护人员或医护人员协会举办或参加有关母婴健康的持续进修活动,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 制造商及分销商不应影响谁人担任讲者、讨论主题以及谁可获得赞助。
- 应申报与制造商或分销商的任何利益关系。
- 制造商及分销商不得藉持续进修活动派发任何礼品或物品,或推广指定产品。
产品标签 – 1
附贴在指定产品 (配方奶,奶瓶及奶嘴,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 的标签不应-
- 包含可能贬抑或不鼓励母乳喂哺、与母乳作出比较,或表示产品近乎等同或胜于母乳的任何图像、文字或其他陈述;
- 推广奶瓶喂哺;及
- 传达由某专业或其他组织所作的认可。
配方奶、奶瓶及奶嘴的标签应清楚陈述母乳喂哺是喂哺婴幼儿的正常方法。在决定使用配方奶前,应先征询医护专业人士的意见,及了解其使用的风险。
产品标签 – 2
配方奶的标签要求:
- 以清楚、显眼和可阅的方式,显示下列详细资料
- 以文字及/或容易明白的图像表达有关适当冲调和使用的指示;
- 以阿拉伯数字显示建议食用该产品者的年龄;
- 说明不妥善冲调或把产品给予早于建议年龄的人士食用的健康风险警告;
- 不同气候情况下产品开封前后所需的贮存方法;
- 产品的批次号码、制造日期和最后食用日期,须考虑气候情况和贮存方法;
- 生产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及
- 一平勺奶粉的重量;
产品标签 – 3
配方奶的标签要求:
- 以正楷标明 “重要告示”一词,并在其下陈述“母乳喂哺是喂哺婴幼儿的正常方法。母乳是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和发育的天然食物。与以母乳喂哺的婴儿相比,食用母乳替代品的婴儿或会增加腹泻及其他病症的风险。”
- 载有“警告”一词,并在其下陈述-
- 婴儿配方奶:“在决定以本产品补充或替代母乳喂哺前,应就是否需要食用本产品而征询医护专业人员的意见。为婴儿的健康着想,务须小心依照所有冲调指示。如在母婴建立母乳喂哺前使用奶瓶喂哺,你的婴儿或会拒绝以乳房作喂养。”
- 较大婴儿配方奶:“在决定以本产品补充或替代母乳喂哺前,应先征询医护专业人员的意见,你的孩子是否需要以配方奶喂哺。为婴儿的健康着想,务须小心依照所有冲调指示。”
产品标签 – 4
配方奶的标签要求:
- 在配方奶冲调指示之下载有下列陈述-
- “配方奶并非无菌的食品,在冲调过程中或会受到污染”
- “冲调拟供年龄未满6个月的婴儿饮用的配方奶时,每次只应冲调一餐的分量,并以冷却至不低于摄氏70度的沸水配制”
- “把冲调后两小时内尚未饮用的分量弃置”
推行及评估
配方奶的标签要求:
- 鼓励制造商及分销商有责任依照《香港守则》的原则和目的,监察其销售手法。
- 政府会与社会各界通力合作,评估《香港守则》的整体效益。卫生署会不时进行研究调查,以掌握指定产品销售手法的整体趋势,并会整理和分析市民大众的意见和建议。
推广母乳喂哺的措施
促进母乳喂哺委员会
架构
主席 |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
秘书处 |
卫生署 |
成员 |
- 学术界
- 咨询组织
- 社会人士
- 医护专业组织
- 非政府机构
|
于2014年4月初,由食物及卫生局成立。
功能
建议及监察有关维护、推广及支持母乳喂哺的策略及行动计划
推广母乳喂哺的措施
- 加强社区对母乳喂哺的支持
加强向公众推广和教育,提升公众对母乳喂哺的接受和支持程度
- 鼓励社会各界采用「母乳喂哺友善工作间」的政策
- 推广和支持母亲在公共场所喂哺母乳
- 加强监察本地母乳喂哺的情况
- 加强医疗机构对母乳喂哺的支援
- 制订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加强社区对母乳喂哺的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采用「母乳喂哺友善工作间」的政策
母乳喂哺友善工作间
为授乳雇员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包括:
- 授乳时段
容许员工于产后最少一年内利用授乳时段挤奶
(在8小时上班时间内约有两节30分钟授乳时段)
- 授乳间
提供有私隐的空间,并设置舒适的座椅和电插座(连接奶泵)
- 储奶设施
提供妥善存放母乳的冷藏设施
鼓励社会各界采用 - 「母乳喂哺友善工作间」的政策
- 以支援在职妈妈持续喂哺母乳。
- 制作了「让母乳喂哺与工作相容」的指引给雇主和雇员参考。
「母乳喂哺友善工作间」的政策
加强社区对母乳喂哺的支持
推广和支持母亲在公共场所喂哺母乳
甚么是「母乳喂哺友善场所」?
支持喂哺母乳的建议措施
- 尊重妈妈可选择在任何地方喂哺的自由。
- 不打扰喂哺中的妈妈,例如:不要求她们遮蔽身体、停止或到其他地方喂哺孩子。
- 在可行情况下,为需要较多私隐的妈妈安排适当的位置,例如:安静的角落或远离出入口的座位。
- 乐意协助喂哺母乳的母婴,例如:向其他顾客解释此情况。
建议妈妈到洗手间内喂哺母乳是不恰当的
「母乳育婴齐和应」社区运动
- 母乳喂哺友善食肆
- 母乳喂哺友善商场
- 母乳喂哺友善交通工具
母乳喂哺友善场所健康资源
http://www.fhs.gov.hk/sc_chi/breastfeeding/30037.html
加强医疗机构对母乳喂哺的支援
- 在2013年8月, 医院管理局宣布辖下八间设有产科服务的公立医院将逐步推行「爱婴医院」认证计划,以加强医疗机构对母乳喂哺的支援。
- 卫生署于2016年6月在辖下三间母婴健康院推行「爱婴母婴健康院」认证的先导计划,包括西营盘母婴健康院,九龙城母婴健康院和油麻地母婴健康院,预计在三年内完成先导计划。
- 卫生署制定了母乳喂哺政策,从不同途径鼓励和支持母乳喂哺,政策包括:
- 训练母婴健康院的医护人员;
- 为家长举办工作坊和提供各种教材;
- 通过母婴健康院和母乳喂哺热线提供指导,传授技巧;以及
- 举办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母乳喂哺的认识。
保障婴幼儿健康
充分、正确资讯
适当销售行为
《香港守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