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會資料
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銷售守則《香港守則》
內容
- 背景
- 《香港守則》內容
- 答問環節
背景
- 衞生署於2010年6月成立香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專責小組,負責草擬《香港守則》 。
- 政府在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2月28日進行了公眾諮詢, 以收集公眾和有關各方對《香港守則》的意見。
- 政府為《香港守則》定稿時,已參考:
- 世界衞生組織制訂的《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及相關建議(包括於2016年發布的《終止不當促銷嬰幼兒食品的指引》)
- 本地最新情況
- 在公眾諮詢期間收集到的不同持份者的意見
《香港守則》公眾諮詢
- 《香港守則》公眾諮詢 : 由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2月28日
- 在收到的158 份意見書當中,
- 有87 份對《香港守則》草擬本表示支持。
- 認為《香港守則》在推廣和維護母乳餵哺及確保嬰幼兒食品的品質和安全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 有63 份總體上不支持《香港守則》草擬本。
- 有87 份對《香港守則》草擬本表示支持。
《香港守則》公眾諮詢 : 業界曾經提出的意見
- 《香港守則》應只涵蓋6 個月或以下的嬰兒食品。
- 要求把規管標籤和品質標準,與銷售手法的守則分開處理,並應為前者立法。
- 《香港守則》不應就使用標識和商標施加限制。
- 《香港守則》令消費者不能獲取有關餵哺子女的資訊。
- 關注《香港守則》以自願性質推行能否取得成效。
- 多個界別都認為除實施《香港守則》外,建議政府應該擔當領導角色,確保有足夠資源推廣及支持母乳餵哺,並就這方面推出更多措施。
最新發展
涵蓋範圍:
- 2016年世衞指引述明《國際守則》的涵蓋範圍,應包括擬供36個月或以下嬰幼兒食用的較大嬰幼兒配方產品和成長奶產品。
修訂的《香港守則》-1
營養成分和營養標籤 :
- 《香港守則》不包含營養成分和營養標籤的規定。相關要求已受到2014年制定的法例所規管。
營養和健康聲稱 :
- 政府在2015年就36個月或以下嬰幼兒配方產品和食品的營養和健康聲稱提出規管建議,並進行公眾諮詢。
- 政府現正擬備立法建議,有關營養和健康聲稱的規定不會納入自願性的《香港守則》。
修訂的《香港守則》-2
產品商標 :
- 《香港守則》不限制公司標識或產品商標於產品標籤的使用,以便產品的識別。
產品資訊 :
- 《香港守則》不會妨礙家長作出知情的選擇。
- 守則建議製造商和分銷商不應發出未經收件人許可的配方奶推廣信息和廣告,但他們仍然可通過網頁,或應顧客要求,提供確實無誤的產品資料。
修訂的《香港守則》-3
符合《競爭條例》:
政府已因應競委會的意見調整《香港守則》內的條文。最新修定的《香港守則》已徵詢競委會的意見,並不違反《競爭條例》。
符合自由貿易原則 :
政府已徵詢了法律專家的意見,《香港守則》屬自願性質,不會妨礙國際貿易法。
《香港守則》內容
- 第1條-守則名稱
- 第2條-目的及範圍
- 第3條-定義
- 第4條-資訊及教育
- 第5條-向公眾推廣
- 第6條-在醫護機構進行推廣
- 第7條-向醫護人員提供資訊及推廣
- 第8條-標籤
- 第9條-推行及評估
目的及範圍
目的
《香港守則》旨在透過充分及不偏頗的資料和適當銷售行為,維護母乳餵哺及確保指定產品獲得適當使用,以達致為嬰幼兒提供安全及足夠的營養。
範圍
本守則涵蓋第3條所界定的指定產品的銷售手法,同時也適用於有關使用指定產品的資料。
範圍
《香港守則》適用於下列擬供予年齡未滿36個月的嬰幼兒的指定產品:
- 配方奶(包括嬰兒配方奶,較大嬰兒配方奶和特殊醫用嬰幼兒配方奶);
- 配方奶相關產品:奶瓶及奶嘴;及
- 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
教育 – 1
製造商及分銷商提供的教育
- 指定產品的製造商或分銷商不應舉辦或贊助有關母乳餵哺及配方奶餵哺的教育聚會或活動,或製作及派發有關素材。
- 然而,製造商或分銷商可:
- 向市民大眾派發及複製由衞生署編製有關母乳餵哺及配方奶餵哺的資訊或教育素材,並須在複製素材中確認衞生署提供資訊;及
- 製作、捐贈或派發有關嬰幼兒事宜(但不包括母乳餵哺及配方奶餵哺)的資訊或教育素材
- 但該等素材不能展示任何配方奶或配方奶相關產品的名稱、牌子名稱、產品圖像、標識及/或商標。
教育 – 2
製造商及分銷商以外人士提供的教育
製造商或分銷商以外人士可製作或派發提述嬰幼兒餵哺及營養的資訊或教育素材,但該等資訊或素材:
- 不應包含任何配方奶及配方奶相關產品的牌子名稱、標識或商標,也不包含配方奶及配方奶相關產品的任何製造商或分銷商的名稱(但關乎公共衞生/風險或旨在護理病人的事宜則除外);及
- 應說明有關母乳餵哺、以補充食品餵食、配方奶餵哺或使用奶瓶的相應事宜。
產品資訊 – 1
製造商及分銷商提供的產品資訊
製造商或分銷商可因應顧客要求,就特定牌子的配方奶,奶瓶及奶嘴,提供資訊
- 經電子方式(例如網站、電郵)或實體方式(例如電話熱線、零售處所或醫護機構)
- 但該等資訊僅限於確實無誤,亦不應包含任何可能貶抑或不鼓勵母乳餵哺等的陳述。
產品資訊 – 2
製造商及分銷商提供的產品資訊
任何人士如特別就配方奶預訂服務提供通告安排,該通告應只包含有關訂購和交付運作的必須資訊 :
- 即公司標識及下列以文字格式列明的資料
- 公司名稱;
- 聯絡方法;
- 訂購/交付方法;
- 配方奶產品的牌子名稱;及
- 不應包含任何其他圖片、圖像、產品標識或產品圖像;及
- 不應以任何方式推廣配方奶或該等產品的牌子。
向公眾推廣 – 1
製造商或分銷商不應進行任何有關配方奶,奶瓶及奶嘴的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 進行廣告宣傳
- 使用特別展示
- 給予獎品或禮品(例如產品的樣品)。
但不包括-
- 制訂任何價格政策和手法。
- 單純為提供與配方奶訂購及交付、產品查詢和索取產品資訊有關的顧客服務,而提供公司的聯絡方法
向公眾推廣 – 2
- 製造商或分銷商不應為推廣指定產品而直接或間接索取嬰幼兒、準父母或年齡未滿36個月的幼兒的父母的個人資料。
- 製造商或分銷商不應為推廣指定產品而邀請他們參與活動,例如嬰兒表演、餵哺指導活動等,籍以推廣指定產品。
向公眾推廣 – 3
製造商或分銷商可推廣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但推廣手法須符合下列條件:
- 不涵蓋年齡未滿6個月的嬰兒;
- 不在醫護機構內進行;及
- 不推廣配方奶或配方奶相關產品
在醫護機構進行推廣
指定產品的製造商及分銷商不應:
- 提供免費的指定產品;
- 提供任何可能推廣使用某指定產品的器材、禮品或服務;及
- 經醫護人員或醫護機構向任何人推廣或派發指定產品。
向醫護人員提供資訊及推廣
- 製造商及分銷商提供有關產品的資訊素材應限於科學及事實資料事宜。
- 製造商及分銷商僅可為在機構層面進行專業評估或研究的目的,向醫護人員提供指定產品。
贊助持續進修活動
製造商或分銷商本人或代表他/她的其他人士不應資助醫護人員或醫護人員協會舉辦或參加有關母嬰健康的持續進修活動,除非符合下列條件:
- 製造商及分銷商不應影響誰人擔任講者、討論主題以及誰可獲得贊助。
- 應申報與製造商或分銷商的任何利益關係。
- 製造商及分銷商不得藉持續進修活動派發任何禮品或物品,或推廣指定產品。
產品標籤 – 1
附貼在指定產品 (配方奶,奶瓶及奶嘴,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 的標籤不應-
- 包含可能貶抑或不鼓勵母乳餵哺、與母乳作出比較,或表示產品近乎等同或勝於母乳的任何圖像、文字或其他陳述;
- 推廣奶瓶餵哺;及
- 傳達由某專業或其他組織所作的認可。
配方奶、奶瓶及奶嘴的標籤應清楚陳述母乳餵哺是餵哺嬰幼兒的正常方法。在決定使用配方奶前,應先徵詢醫護專業人士的意見,及了解其使用的風險。
產品標籤 – 2
配方奶的標籤要求:
- 以清楚、顯眼和可閱的方式,顯示下列詳細資料
- 以文字及/或容易明白的圖像表達有關適當沖調和使用的指示;
- 以阿拉伯數字顯示建議食用該產品者的年齡;
- 說明不妥善沖調或把產品給予早於建議年齡的人士食用的健康風險警告;
- 不同氣候情況下產品開封前後所需的貯存方法;
- 產品的批次號碼、製造日期和最後食用日期,須考慮氣候情況和貯存方法;
- 生產商或分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及
- 一平勺奶粉的重量;
產品標籤 – 3
配方奶的標籤要求:
- 以正楷標明 “重要告示”一詞,並在其下陳述“母乳餵哺是餵哺嬰幼兒的正常方法。母乳是促進他們健康成長和發育的天然食物。與以母乳餵哺的嬰兒相比,食用母乳替代品的嬰兒或會增加腹瀉及其他病症的風險。”
- 載有“警告”一詞,並在其下陳述-
- 嬰兒配方奶:“在決定以本產品補充或替代母乳餵哺前,應就是否需要食用本產品而徵詢醫護專業人員的意見。為嬰兒的健康着想,務須小心依照所有沖調指示。如在母嬰建立母乳餵哺前使用奶瓶餵哺,你的嬰兒或會拒絕以乳房作餵養。”
- 較大嬰兒配方奶:“在決定以本產品補充或替代母乳餵哺前,應先徵詢醫護專業人員的意見,你的孩子是否需要以配方奶餵哺。為嬰兒的健康着想,務須小心依照所有沖調指示。”
產品標籤 – 4
配方奶的標籤要求:
- 在配方奶沖調指示之下載有下列陳述-
- “配方奶並非無菌的食品,在沖調過程中或會受到污染”
- “沖調擬供年齡未滿6個月的嬰兒飲用的配方奶時,每次只應沖調一餐的分量,並以冷卻至不低於攝氏70度的沸水配製”
- “把沖調後兩小時內尚未飲用的分量棄置”
推行及評估
配方奶的標籤要求:
- 鼓勵製造商及分銷商有責任依照《香港守則》的原則和目的,監察其銷售手法。
- 政府會與社會各界通力合作,評估《香港守則》的整體效益。衞生署會不時進行研究調查,以掌握指定產品銷售手法的整體趨勢,並會整理和分析市民大眾的意見和建議。
推廣母乳餵哺的措施
促進母乳餵哺委員會
架構
主席 | 醫務衞生局副局長 |
---|---|
秘書處 | 衞生署 |
成員 |
|
於2014年4月初,由食物及衞生局成立。
功能
建議及監察有關維護、推廣及支持母乳餵哺的策略及行動計劃
推廣母乳餵哺的措施
- 加強社區對母乳餵哺的支持
加強向公眾推廣和教育,提升公眾對母乳餵哺的接受和支持程度
- 鼓勵社會各界採用「母乳餵哺友善工作間」的政策
- 推廣和支持母親在公共場所餵哺母乳
- 加強監察本地母乳餵哺的情況
- 加強醫療機構對母乳餵哺的支援
- 制訂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
- 衞生署家健康服務 母乳餵哺健康資訊
- 奶瓶餵哺指引 : 如何正確沖調配方奶粉及安全餵哺嬰兒 (2016)
- 有關6至24個月嬰幼兒健康飲食的健康資訊
加強社區對母乳餵哺的支持
鼓勵社會各界採用「母乳餵哺友善工作間」的政策
母乳餵哺友善工作間
為授乳僱員提供一個有利的環境,包括:
- 授乳時段
容許員工於產後最少一年內利用授乳時段擠奶 (在8小時上班時間內約有兩節30分鐘授乳時段)
- 授乳間
提供有私隱的空間,並設置舒適的座椅和電插座(連接奶泵)
- 儲奶設施
提供妥善存放母乳的冷藏設施
鼓勵社會各界採用 - 「母乳餵哺友善工作間」的政策
- 以支援在職媽媽持續餵哺母乳。
- 製作了「讓母乳餵哺與工作相容」的指引給僱主和僱員參考。
加強社區對母乳餵哺的支持
推廣和支持母親在公共場所餵哺母乳
甚麼是「母乳餵哺友善場所」?
- 歡迎家庭餵哺母乳
- 並支持他們隨時、隨地餵哺孩子
支持餵哺母乳的建議措施
- 尊重媽媽可選擇在任何地方餵哺的自由。
- 不打擾餵哺中的媽媽,例如:不要求她們遮蔽身體、停止或到其他地方餵哺孩子。
- 在可行情況下,為需要較多私隱的媽媽安排適當的位置,例如:安靜的角落或遠離出入口的座位。
- 樂意協助餵哺母乳的母嬰,例如:向其他顧客解釋此情況。
建議媽媽到洗手間內餵哺母乳是不恰當的
「母乳育嬰齊和應」社區運動
- 母乳餵哺友善食肆
- 母乳餵哺友善商場
- 母乳餵哺友善交通工具
母乳餵哺友善場所健康資源
http://www.fhs.gov.hk/tc_chi/breastfeeding/30037.html
加強醫療機構對母乳餵哺的支援
- 在2013年8月, 醫院管理局宣布轄下八間設有產科服務的公立醫院將逐步推行「愛嬰醫院」認證計劃,以加強醫療機構對母乳餵哺的支援。
- 衞生署於2016年6月在轄下三間母嬰健康院推行「愛嬰母嬰健康院」認證的先導計劃,包括西營盤母嬰健康院,九龍城母嬰健康院和油麻地母嬰健康院,預計在三年內完成先導計劃。
- 衞生署制定了母乳餵哺政策,從不同途徑鼓勵和支持母乳餵哺,政策包括:
- 訓練母嬰健康院的醫護人員;
- 為家長舉辦工作坊和提供各種教材;
- 通過母嬰健康院和母乳餵哺熱線提供指導,傳授技巧;以及
- 舉辦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對母乳餵哺的認識。
保障嬰幼兒健康
充分、正確資訊
適當銷售行為
《香港守則》
謝謝!